很显然,上述条款是把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捆绑在一起作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了,在制度设计层面就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混淆在一起,致使在立法监督的实践中,很难精准地谈论合宪性审查的性质和意义。
行动自由权是一个权利范畴,是有关自由的权利体系,所谓自由是指:依照自己的意思而决定行为之意。就目前来讲,行政相对人出示随身码并不那么简单,需要在手机上经过多个操作环节,既加大了行政成本、法律成本、公权行使成本,又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巨大不便甚至压力,这便要求在依法规制随身码时,要将随身码的技术含量作为内容之一,让随身码的使用更加简洁、更加有效。
就正的方面而言,随身码能够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措施也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同样也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而为之。在相关社会主体本来就不享有某一方面权利的情况下,它在此方面也没有资格得到公权力的给付。例如,相关公共场域或者机构必须查验随身码,这是它的一个新的义务。通过对干预权的理解,我们便能够对随身码的使用和查验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
(一)交通管制中的随身码 所谓交通管制中的随身码是指,随身码在交通及其管理领域的运用。各地都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了随身码的使用,[37]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被归入抽象行政行为之中,所以将随身码定性为抽象行政行为也是有依据的。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
每一项义务的边缘是权利,义务是有限的。反之,任何对既定义务设置的变动,也是对既定对应权利的变动。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实际影响着地方立法,笔者也遇到过,当地方立法的权利义务设置可能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同时,有人就提出上位法的规定是地板还是天花板的疑问。3.主体义务减少与政府责任增加的情形 [例3]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15年)。
现在地方立法多由一个部门起草,部门本位实所难免,有时还会觉得某项立法特别占有政治正确性或占据道德高地,立法工作中更难免出现重其一点而忽略其余的不科学现象。但如前述,地方被授予的立法权,本身就是权利义务设置的权力,加之对比对规章的禁止,可以看到地方立法对上位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作出不同规定的权力空间。
禁止在上述区域违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也不能简单地将上位法规定的义务理解为天花板,可以限缩而不能增加,或者看作一个不可增减的标准。又如例3,地方立法限缩了上位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义务(考古费用),并增设了政府的责任(承担考古费用),对比司法部门的标准,这样的立法似乎也是有问题的。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18)参见《教育法》第61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较之上位法,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关系模式所包含的法益有减损的,即属抵触上位法。从《立法法》对规章的限制来看,权利不得减损,义务不得增加,这给人的直感就是,权利是地板,义务是天花板。
但从这一法益保护的义务方面来看,是对学校物权设置了负担,这与国家《物权法》及后来通过的《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冲突,《民法典》(2020年)第256条规定: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这样的地方立法对于实现上位法保护文物保护的立法目的来说,实际效果要好于上位法的规定。
⑥在讨论该问题的学术文献中,常有抵触和违反两词,本文用抵触一词吸收违反。如果一方面增加了上位法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由于重构法律关系模式又减损了上位法保护的其他法益,在减损上位法法益这一方面的立法变动,当属抵触上位法。
(12)参见黄建武:《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108—114页。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实施中,作为上位法的《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与其所要实现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已经突现。对于例1,也还有别的方法可考虑和选择。该纪要还总结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有情形,其中包括: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的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比如,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法律适用的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审理案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如果下位法抵触上位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处理。撇开地方超越权限的立法的问题(例如侵入中央立法权保留事项)不论,就地方立法权限内的地方立法是否抵触上位法的问题来说,笔者认为,在研判中不应孤立地将注意力放在权利规范或者义务规范上,而应从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出发,去观察由其构成的法律关系模式,去分析这个模式所包含的法益。
(17)该条为原《物权法》第54条。我们的每一项立法的内容,都有崇高的政治意义和道德意义,都是可以要求媒体去做公益广告的,但是,媒体是企业,它要生存,就要追求利润,而自己拥有的资源也是有限的。
而地方立法的变更,恰恰维护了上位法的法益,促进了上位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但法治讲的就是要有度。
第十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所有具体立法例对公益广告的要求,都在这个比例之内。
前面提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的座谈会纪要曾有一些实践总结,其中列举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包括: 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就其互为界限而言,每一项权利的边缘是义务,权利受到义务的限制。关 键 词:抵触 差异 地方性法规 合法性conflict difference local regulation legality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我国法治统一的原则要求。但是,在法律已调整的领域,特别是有上位存在的领域,下位法对某一主体权利的增加,可能同时是缩减其一定的义务。
从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科学立法来说,除上位法明确要求的以外,对某事项的管理立不立法,重复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或重复多少,地方立法是可以选择的。但是,这样界定立法权,并没有回答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变更上位法权利义务设置的问题。
与上位法相比,增加了一方的权利,同时增加了另一方的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是如此,尽管法规上没有明确这样规定)。同时,它对于评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也有帮助,即从对上位法的法益保护有无增益或减损方面来评估立法质量,更容易发现应付式的重复立法、象征式立法,以及立法放水等问题。
如果不重复即为放水,那么地方在做立法工作时就得从宪法到法律全部重复一遍。与上位法比较,国务院的《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是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应当开放,开放设施成为强制的义务要求。
一国的法律是一个体系,既包括上下的一体,也包括横向的系统关联。有的地方性法规只作抽象的原则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又如,胡建淼教授曾著文总结了学界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其中包括:下位法将上位法的禁止变为允许、将允许变为禁止的。地方性法规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实验室设置开放的负担,即是对其物权的限缩。
上位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公布,经2013年、2016年修订。抵触与违反两个词在《立法法》中都有使用,其中使用抵触有13处,违反只有在第96条这一处。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别的领域,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科技普及,直接规定媒体必须制作和播出一定量的科普公益广告,科研单位向公众开放非保密性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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